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
安徽宿州萧县一药店内,一位老人在买药时突然倒地抽搐不止,旁边有人看到却未上前施救,老人最后不幸去世,此事引发热议。11月5日,涉事店家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,事发后店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,第一时间就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,并没有规定要求药店的营业人员必须具备急救知识。
老人在药店发病去世,店方称第一时间打了120
监控视频显示,10月31日下午5时许,在一药店内,老人拿着一盒药突然倒地,身体不停抽搐。旁边有人目睹了这一幕,在接下来的近10分钟内,但都未见其上前抢救,后来民警到达了现场。视频配文称:“心里满是遗憾,接受不了,我的老爹,您没给女儿留一句话就走了。”
视频截图
上述视频引发网友热议。有网友指责店内目击者应及时上前施救,药店应为老人的去世担责;也有网友表示,可能是事发突然,目击者一时不知如何应对,也不敢贸然施救。
据了解,此事发生于安徽宿州萧县。11月5日,当事老人的一位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老人今年70多岁,“摔了一下就去世了。”药店是否要对此事负责?上述家属称:“还没有时间去问,该人家负的人家就负,不该人家负的,硬让人家负也不行。”
事发地周边商户表示,目前药店在正常营业,“当时药店就打了120。”当事店家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事发后,店内人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,第一时间就打了120,后来急救人员和民警都到了现场。
记者联系辖区派出所,接线人员称暂不了解此事。
市监局:并未要求药店人员具备急救知识
有网友提出疑问,药店的工作人员是否必备急救知识?5日下午,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,并没有规定要求药店的营业人员必须具备急救知识。
药店是否要对老人的去世担责?法学博士、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他认为,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,理应包括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救助义务,但这种救助义务不能强人所难,不能要求经营者时刻盯着消费者是否突发疾病,也不能强求经营者担任救助员或配备医生。只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看到顾客突发疾病后及时送医,或拨打120施救即可,“其他旁观者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,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。”
与此同时,刘文华认为,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。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,激发和弘扬人内心向善的力量,不仅需要法律上的制度设计,也需要道德上的鼓励和弘扬。在法律和道德上,要对乐于助人的善良人士予以肯定和褒奖,要对个别栽赃讹诈的被救者谴责和否定,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,不让救人者心寒心冷。若能如此,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便能日益提高。
(来源:极目新闻)
发表评论